在房地产交易与物业管理领域,地下车位的权属与使用问题常常引发诸多争议,其中人防车位的相关情况尤为复杂。由于人防车位不能出售,所以开发商通常会通过租赁的方式转让使用权。
那么,名为租赁实为转让人防车位的,是否受20年租期的限制?
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《曾某某诉江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》中明确:
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人防车位使用权,符合《民法典》中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。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转让或租赁,转让情形下不受二十年租赁期限的限制。
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:
1、本案协议的性质如何确定
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的《地下集中式车位租赁协议》,从协议内容看,上诉人一次性支付95000元后,取得被上诉人车位的在土地使用年限内的使用权,可以认定该合同的性质名为车位租赁合同实为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。
2、本案协议是否合法有效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,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,收益归投资者所有。《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》第九条规定,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,经审查合格后发给《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》。使用单位必须持有《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》,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。
第十条规定,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《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》。据此,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,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,应当归国家所有。但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防工程建设,减轻国家财政负担,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,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。
从程序上看,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,有效维护人防工程的战时防御功能,投资者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,才能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。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,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后,投资者就可以采取使用权转让、出租等处置方式以实现投资利益。因此,本案属于车位使用权转让,未涉及车位所有权的处置。上诉人主张合同无效,本院不予支持。
据此可知,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,当事人有权通过合同约定自主安排交易内容 。当双方在平等、自愿、公平的基础上,达成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的合意,并明确约定了使用期限等关键条款时,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。只要这种约定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,就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。
周军律师提醒,在涉及地下人防车位的交易中,不能仅凭 “租赁” 之名就认定其受 20 年租期限制。当交易行为符合名为租赁实为转让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的特征时,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,其使用期限可以突破 20 年的限制 。
遇到相关问题,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,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,以免错失维权良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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